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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2015-3-22
2019-04-15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公司某单位中层干部、中共党员赵阳(化名),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十号路交口时,与高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后逃逸。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阳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1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赵阳于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综上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和赵阳所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9年3月,经所在单位党委会研究决定:开除赵阳党籍,免去其所担任的部门经理职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2019年3月,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与赵阳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剖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党员涉法后按照纪法衔接要求处理的案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对涉法涉诉党员的党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中,赵阳的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纪法衔接要求,赵阳所在单位在处理中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党纪严于国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释放的从严治党信号越来越强,公司党委、纪委对于加强党纪党规宣教也从未停歇,对违纪违规案件处理态度十分鲜明。作为一名党员,和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赵阳不可能不知道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从事实来看,行为十分典型。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党纪规定,损害了党员形象,理应得到严肃查处。
我公司作为施工企业,行业特征和生产经营实际决定了施工区域分布在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党员和广大干部员工工作随生产经营布局十分分散,党员教育和管理具有一定难度;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也经常有一些商务等接待行为中需要饮酒的情况。此案发生后,希望公司各级党委、纪委,广大党员和干部员工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各级党组织主动扛起两个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党员教育,进一步严明纪律;广大党员和干部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相关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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